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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申请
2002-11-15 01:37
  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1、提出以下申请
  ---填写1/94号法规附录1和附录2中的两种表格。表格由PROMEX(旅游投资出口促进中心)提供。
  ---填写表格(一式三份)后,由外商本人或法人代表面交或通过挂号信件寄往PROMEX
(佛得角普拉亚89号信箱),由PROMEX提交经济部长。
  ---企业向工业注册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时采用上述表格中填写的材料。注册手续每年核查一次。
  2、等待答复
  --- PROMEX汇总外商背景材料报CIEF(外资和免税企业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经济部长。
  ---自外商向PROMEX提出申请30天内经济部长作出答复。如果外商在此期间没有收到同意与否的答复,既被视为通过。如CIEF向外商索要有关补充材料,上述30天期限不包括CIEF提出要求至外商提供补充材料这段时间。
  3、颁发许可证
  ---经济部长办公室负责颁发外资许可证,由PROMEX寄交外商或其法人代表。许可证副本寄交佛得角银行和其政府主管部门。
  ---许可证规定向外商提供89/IV/93号投资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如果在许可证规定的期
限内没有开始实施,许可证作废。
  4、在佛得角银行立项。所有的外商投资都要在佛得角银行立项,表格(见1/94号法规附录四中的表格式样)一式三份,自开始实施项目之日起30天内面交或通过航空挂号寄给佛得角银行。
  5、审查。开设实施项目或重新开办,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查自提交投资申请之日起30天后实行。

  二、免税区企业
  只有出口型企业才能申请开办免税区企业。申请需履行以下手续:
  1、提交申请。申请表由PROMEX提供,根据99/IV/93号法规附录1中的说明填写,表格一式三份提交PROMEX,PROMEX开具收据。
  2、等待答复
  ---PROMEX汇总申请人材料,交给CIEF进行评估。CIEF将评估结果上报经济部长,由其作最后的决定。
  ---自外商向PROMEX提交申请的30天内,经济部长作出决定。如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收到同意与否的答复,既被视作获得者通过。如CIEF向申请人索要有关补充材料,上述30天期限不包括CIEF提出要求至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这段时间。
  3、颁发许可证
  ---经济协调部长办公室负责颁发免税区许可证,由PROMEX寄交申请人。许可证副本送税务总局、海关总局、贸易总局、劳动总局、佛得角银行及其主管部门。
  ---许可证授权开办免税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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