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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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11-14 09:05 |
一、设立外汇帐号
外来投资者和出口单位可在本国经法律批准建立的金融机构中开设可自由兑换货币帐号并可通过它开展各种业务。该帐号只能以赊欠的方式,通过外来转帐或在本国经法律批准的金融机构中其它外汇帐号的转帐进行周转。
拥有可兑换货币帐号的出口单位,只有在其外汇帐号无款或其余款不足以支付所需款项时,才能根据现行汇兑法向经批准的贷款机构申请外汇。
免税区企业可在法律批准的金融机构中设立外汇帐号,进行其企业运行所必需的各种业务。该帐号只能存入直接来自国外或本国其它外汇帐号的外汇。免税区企业不可用外汇支付当地费用,由其它免税区企业提供财产和服务。
二、外汇转移
所有外来投资者所获的红利和利润、企业其它形式的代表处因转让、取消或破产或构成其外资的参股所获得的资本以及所有权属投资者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本、从事经营或管理工作的个人收入等可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向国外转移。但申请转移的金额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外资业务注册或出据的证明系伪造或理由不足,佛得角银行可以拒绝其外汇转移申请。
免税区企业雇用的外国工人, 在免税区企业所获收入自由汇往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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